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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生一起车祸 轿车追尾电动自行车撞飞7旬老两口 一死一伤

2022-02-09| 发布者: 财融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行动。否则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巨大伤害,也坑了自......
监狱学园

驾驶机动车,是一项需要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行动。否则一旦造成交通事故,不仅给受害者带来巨大伤害,也坑了自己。2021年9月6日,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公示一起交通肇事案起诉书。

杜某某,1988年出生,公司职员,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住上海市宝山区。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10时43分许,杜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适逢被害人葛某某(男,71岁)驾驶悬挂电动自行车载其妻子张某某(女,74岁)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东左转弯。

杜某某驾驶逾期未审验的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不按当时信号灯“红灯”的禁行表示径自直行,其所驾车辆车头前部右侧与葛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左侧发生碰撞,导致葛某某及张某某被撞出数米远,造成葛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受轻伤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杜某某主动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赔偿谅解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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