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剑5前传 https://www.xianjian520.com/ 当前,众多APP加入了同城好友搜索、添加功能,年轻男女们的交际圈基本都有2个,一个是现实圈友,另一个则是网络好友。 在一些寂寞难耐的时候,有的人拿起手机,玩起了“约炮”。 那么,约炮违法吗? 1、约炮会构成重婚罪吗?《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重婚罪有两种形式: 一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办理结婚证,形成法定婚姻,构成重婚罪。 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形成长期稳定的同居关系,属于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 情形①: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丙男明知甲乙是夫妻,却与乙女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那么,乙女、丙男均构成重婚罪。 情形②: 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丙男对此并不知情,乙女从未透露过自己已经结婚,与丙男领取结婚证或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那么,乙女构成重婚罪,丙男并不构成重婚罪。 需要指出的是,事实婚姻中所指的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同居的认定标准较高,比如二人只是地下恋情,不属于事实婚姻;二人经常搞搞“破鞋”,并未搞得人尽皆知,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也不构成重婚罪。 约炮,只是二人通过信息等手段,约定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未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也没有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更没有领取结婚证。 所以,约炮不构成重婚罪。 2、约炮构成违法犯罪吗? 以上分析得知,约炮不构成重婚罪。 那么,约炮可能构成其他罪吗?或者违反了什么法律吗? ①可能构成卖淫嫖娼关系,予以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约炮是以金钱为条件发生的性行为,则构成卖淫嫖娼关系,将予以行政处罚,拘留加罚款! 比如,甲乙手机约炮,甲承诺事后给乙500元,不管实际上有没有给,都构成嫖娼卖淫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必须要有金钱往来才能认定卖淫嫖娼关系,比如钱,还有具有价值的物品。但是,劳务不算! 女子冰冰虽是红尘堕落女,但是却有一颗上进的心,报考了某成人教育的大学,但是苦于作业太难,很难毕业。 一日,冰冰偶遇嫖客李公子,二人发生关系后闲聊得知,李公子是某知名大学的在读硕士研究生。冰冰便提议,不收取李公子的费用,只要李公子帮他做作业就行,这些作业对李公子而言简直是小菜一碟。 于是,二人经常相约“做作业”,以做作业的方式补偿“做作业”。 不巧,一段时间后,二人被警方端了窝。 这在理论和实务中还产生了较大的反应,纷纷讨论这起“上进女卖身案”。最终,形成了一致意见,二人不成立卖淫嫖娼关系,因为李公子没有支付对价的钱物,只是以出卖自己的劳务方式换取“性服务”。而自己的劳务并不能折算成金钱,所以,不构成卖淫嫖娼关系。 ②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构成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如果约炮中以金钱为纽带,而其中一人又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那么就构成传播性病罪。 ③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约炮中,没有金钱往来,纯粹只是肉体交流,但是如果一方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并且,在性行为之后,致使另一方染病。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某社会青年平头哥在一次嫖娼中不幸染上艾滋病,他自知染上艾滋病必死无疑,只是时间问题。平头哥悲愤难平,决定报复社会。他疯狂地找卖淫女嫖娼,找女性“约炮”,致使多名女性中招。 最终,平头哥因患有严重性疾病而约炮,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患有严重性疾病而嫖娼,构成传播性病罪,数罪并罚。 ④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构成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约炮中,一次约数人,进行“多人运动”,那么首要分子、多次参加的,构成聚众淫乱罪。 迄今为止,最轰动的聚众淫乱案件是发生在2009年。22人被抓获,这22人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从20岁到50来岁,甚至还有大学教授。 虽然,现在多数人呼吁删除聚众淫乱罪。但是,现在此罪依然列在《刑法》之中,照样定罪处罚。 此外,约炮还容易滋生其他犯罪行为。 御姐是职业女性,也是有家室的人。因家庭和工作琐事甚是烦心,于是寻求刺激,手机约炮。 男方是一个挺帅的小伙,二人发生关系。 没过几天,御姐收到一段自己约炮的“带劲”视频。 对方声称要50万,否则,将视频发给亲友和同事。 御姐选择了报警,而后,可想而知…… 约炮,只要只约一人,且保证自己没有严重性疾病,性行为中没有金钱交易,那就不是违法行为。 但是,约炮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风险。 约炮虽然刺激,但是, 你知道对方是否患有严重性疾病? 你知道对方是否会偷录视频以敲诈勒索? 约炮虽然刺激,但是, 影响婚姻,背叛婚姻! 点击关注,小V为您推送更多精彩。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如有侵权,必追究。 如需转载、合作,请后台联系小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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